公务员能否做隐名股东?
争议焦点:公务员能否做隐名股东?公务员与其他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能否享有分红权? 相关法条:《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焦点解析: 《公务员法》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只是与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有关,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违反该规范,只是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公司法》并未禁止股权代持,并未禁止隐名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综上:公务员能做隐名股东(但是不建议),与其他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有权按照股权代持协议享有分红权。 法律建议:虽然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也能依法取得分红,但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公务员还是非公务员做隐名股东都会存在诸多法律纠纷。特别是公务员,基于特殊身份,如果参与经营活动盈利,可能会受到一定的纪律处分,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对方也可能以此作为谈判的条件,对公务员非常不利,因此,公务员在做此类投资时需要慎重考虑。 实践中,代持协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明确代持关系,约定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代持协议,如果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其他股东同意隐名股东显名,不设置任何障碍,同时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代持协议需要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并在代持协议上签字认可),明确约定隐名股东的出资期限及出资方式、隐名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和表决权(可以约定显名股东在公司参与表决时应当按照隐名股东的观点进行表决)等,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不得处分所持股权,明确违约责任等等等等,事前做好风险防范,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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